為支撐相關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近期,生態環境部發布了《環境空氣 降塵的測定 重量法》(HJ 1221-2021)和《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HJ 1226-2021)國家生態環境標準。這兩項標準均為原標準的修訂發布。
一、 《環境空氣 降塵的測定 重量法》(GB/T 15265—94)原為推薦性國家標準,1995年6月1日 實施,至今已用近27年。
本次修訂后的《環境空氣 降塵的測定 重量法》(HJ 1221-2021)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與原標準相比,主要差異如下:
——細化了采樣點布設的技術要求,刪除了清潔對照點,增加了防鳥措施;
——明確了樣品保存要求,補充完善了質量控制要求和實驗記錄信息;
——將降塵總量中可燃物的測定調整至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4年10月26日批準發布的《環境空氣 降塵的測定 重量法》(GB/T15265—94)在相應的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實施中停止執行。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驗證單位:北京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天津市環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總站、四川省生態環境監測總站和浙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1年12月16日批準。
本標準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二、《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原為推薦性國家標準,1997年1月1日實施,至今已用25年之久。
本次修訂后的《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HJ 1226-2021)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與原標準相比,主要差異如下:
——修訂了適用范圍;
——修訂了方法檢出限;——刪除沉淀分離法;
——增加了“酸化-蒸餾-吸收”前處理方法;
——增加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增加了“廢物處置”。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1996年 4 月 26日批準發布的《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在相應的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實施中停止執行。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遼寧省大連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驗證單位:遼寧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山東省青島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遼寧省鞍山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遼寧省錦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遼寧省撫順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1年12月16日批準。
本標準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來源: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