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科成規〔2022〕2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新修訂的《甘肅省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已經2022年4月11日省科技廳2022年第2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施行。
甘肅省科技廳
2022年5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甘肅省科技成果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全省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規范科技成果登記工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
第三條 科技成果登記堅持客觀、真實、準確、自愿的原則,依托甘肅政務服務網實行網上辦理。
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和科技安全的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科技成果登記類別分為基礎理論類、應用技術類和軟科學類。
基礎理論類:執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省級青年科技基金、省級自然科學基金計劃項目并完成結題所產生的成果;執行省級杰出青年基金、省級基礎研究創新群體計劃項目并完成驗收所產生的成果;執行由國家部委認定的各類基金委員會下達的計劃項目并完成結題所產生的成果。
應用技術類:執行國家部委下達的非基礎研究類計劃項目并完成驗收或評價所產生的成果;執行省科技廳下達的各類計劃項目、課題并完成驗收或評價所產生的成果;執行省級行業行政部門和市、州下達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并完成驗收或評價所產生的成果。取得專利授權證書、集成電路布線圖證書、植物新品種審定(認定、登記)證書、新藥品證書、新產品備案證書、軟件著作權證書等,并完成轉化或推廣使用的科技成果。
軟科學類:執行省科技廳下達的軟科學計劃項目,并完成驗收或評價所產生的成果。
第五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科技成果登記工作。登記辦理應當按科技成果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隸屬或屬地化關系,經省級行業行政部門或市、州科技局審核后,推薦符合條件的科技成果至省科技廳進行登記,不得重復登記。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單位負責上報登記。第一完成人所在單位與第一完成單位不一致的,由第一完成人負責上報登記。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科技成果,由省科技廳予以登記:
(一)國家各類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子課題)完成科研指標任務,由任務下達單位組織驗收或評價后,取得有效的科研成果,產生明確的轉化推廣效益的。
(二)省科技廳下達的各類計劃項目、課題(子課題)完成科研指標任務,完成驗收或評價后,產生明確的轉化推廣效益的。
(三)省級行業行政部門和市、州科技局下達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由任務下達單位組織驗收或評價后,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取得與項目相關的發明專利授權證書、實用新型專利授權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并實現技術轉移或成果轉化,產生經濟效益的;
2.取得與項目相關的植物新品種審定(認定、登記)證書,并實現推廣應用,產生經濟效益的;
3.取得與項目相關的新藥品證書、新產品備案,并投入生產使用,產生經濟效益的;
4.項目執行期間發表帶立項編號的論文被SCI、EI收錄1篇以上,或被《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來源期刊》(CSCD)、《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收錄2篇以上,或被《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各類核心期刊論文(含遴選)收錄3篇以上的。
(四)企事業單位、成果使用單位委托省科技廳認定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價的科技成果,除須滿足上述條件(三)外,對本行業、本地區科技進步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促進作用的。
(五)無項目依托產生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新藥品、新產品,在取得有效知識產權證書后,實現轉化推廣應用,產生經濟效益的。
第七條 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在登記系統中上傳和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礎理論類:任務書(資助項目計劃書)、結題報告、結題通知表(單),課題產生的公開發表的論文、專著等。
(二)應用技術類:任務書(立項合同)、驗收證書或評價證明(績效評價的還須提供自評價報告),有效科研成果,技術轉移或成果轉化證明(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等。
(三)軟科學類:任務書(立項合同)、驗收證書,研究報告和課題產生的公開發表的論文、專著。
第八條 申請登記的科技成果,應當在通過驗收、結題、取得評價證明后6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第九條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科技成果,登記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并出具科技成果登記證書。
科技成果登記證書不具有確立成果等級的作用,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十條 省科技廳對登記的科技成果簡介、轉化需求、完成人等信息進行公布,實現成果信息共享,持續促進成果轉移轉化。
第十一條 對存在異議的科技成果,在異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對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對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以及存在將科技成果故意拆分、化整為零,或拼湊打包等情形的,不予登記。
第十三條 各市、州科技局可結合自身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成果登記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2017年4月21日發布的《甘肅省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來源:甘肅省科學技術廳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