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是平涼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第4部實體性法規,2021年11月10日由平涼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31日經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已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背景
近年來,平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不斷加大財政投入,持續健全完善保護機制,水源保護區內的歷史遺留問題得到了有效解決,全市飲用水水源水質穩定達標。但隨著城鄉建設推進,水源保護面臨諸多挑戰,且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管理工作涉及多個行業部門,現行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等存在責任不具體、措施不系統、在實際操作中界限不夠明晰等問題。因此,制定了該《條例》。
該《條例》是平涼市人大常委會確定的2020年立法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甘肅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參考了周邊市州地方性法規,結合我市實際,重點從法律適用范圍、權責劃分、保護措施和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厘清了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及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在立法過程中,始終堅持問題導向,注重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堅持不抵觸,避免重復照搬;堅持開門立法,充分發揚全過程人民民主。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平涼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為條款式結構,共三十八條,約五千五百余字。
1.一般性規定部分(第一條至第八條),主要明確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概念、保護原則、政府職責、部門職責、宣傳教育、公眾參與機制。明確了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中的職責。突出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統一監管職責,規定了各相關主管部門的保護監管責任。
2.具體職責和保護措施部分(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結合平涼水源地保護工作實際,規定了水源地設置、水源保護區設置及水質要求、飲用水水質要求及水源安全、保護區立標定界等條款。
3.關于保護區禁止及限制性規定(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規和外省市的做法,細化了上位法規定,對水源準保護區、二級和一級的保護措施層層遞進表述,更進一步延伸了保護措施。
4.關于幾項工作機制的規定(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條),分別規定了應急管理、日常監管、行政執法、車輛管控、水源涵養林建設等,賦予了相關部門工作職責,明確了相關工作措施。
5.法律責任部分(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七條),根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實際和現行行政管理體制,對照上位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明確了執法主體和違反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確保執法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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