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 年版)》要求,未做規定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是否可以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建議來確定。對于已有規定的行業,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管理類別提出調整建議,該如何操作?
答: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 年版)》(以下簡稱《名錄》)第八條明確,未作規定的排污單位,確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其排污許可管理類別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生態環境部確定。對于《名錄》中已經有明確規定的,必須嚴格按照《名錄》管理類別要求執行。
2、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是以生產能力區別,這個生產能力以環評批復為準,還是實際生產規模為準?
答: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生產能力界定是以實際生產能力為準。強調一下生產能力、生產量的區別,生產能力是能生產多少,生產量是生產了多少,生產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產能力,所以不要把生產量或者是生產力混淆了。
3、對于《名錄》中第 61 類中,實行簡化管理的橡膠制品業 291,提出的年耗膠量 2000 噸及以上的,是僅適用橡膠板、管、帶制造 2912,還是同時也適用橡膠零件制造 2913 以及 2914、2915、2916?
答:《名錄》規定的行業判別,如果中間使用頓號隔開的,定語是從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號隔開,定語就是截止的。所以這種對于年耗膠量 2000 噸及以上的都是適用的,即不僅適用 2912,同時還適用 2913、2914、2915、2916。
4、《名錄》第七條(六)“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于 3000 的。污染當量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計算!闭垎栁廴井斄吭趺春怂,是否需要稅務部門出具手續?
答:污染當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進行計算,無需稅務部門出具手續。
5、《名錄》第七條 COD 大于 30 噸的需重點管理,這 30 噸指的是排環境的量還是納管量?
答:30 噸是指排出企業廠界的量。
6、請問工業建筑如何判定,位于非工業用地里的企業且從事生 產的,是否認定為也是工業建筑?
答:工業建筑和是不是工業用地、商業用地沒有直接關系;旌瞎δ艿纳虉、民房所在位臵雖然不是工業建筑,但專門從事生產的,《名錄》一律認定為工業建筑。工業建筑的具體定義可參見《工程結構設計基本術語標準》 (GB/T 50083-2014)。
7、請問《名錄》提出的“汽車、摩托車修理與維護 811”中納入簡化管理條件為“營業面積 5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有涂裝工序的”,這里營業面積特指涂裝工序面積還是整個面積呢?
答:汽車、摩托車修理和維護的營業面積包括涂裝工序,以及銷售、洗車的配套設施所占的總面積。
8、某企業所屬行業是按照通用工序確定管理級別的,但是沒有鍋爐、工業爐窯、表面處理,只是生產廢水進入調節池,僅調節 pH,然后就排入污水廠,且水處理量大約 2.5 萬每天。請問這種情況是按照通用工序水處理的要求如何管理?通用工序水處理設施指的是什么?一級處理的算不算?
答:該企業需要按照通用工序水處理的要求實行簡化管理,水處理設施包括對水進行物理處理、化學處理的所有設施,包括過濾、沉淀等。
9、如果屬于《名錄》第 108 類,但不涉及通用工序,而是屬于危廢重點排污單位或土壤重點排污單位,請問是否納入許可管理?
答:屬于《名錄》第 108 類,但不涉及通用工序的,不納入許可管理范圍!睹洝分型ㄓ霉ば蛱岢龅募{入重點排污單位的,是指納入水環境或者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污單位。
10、《名錄》中重點單位的名單是我們區縣自己定嗎?還是指納入國控省控的企業?
答:重點排污單位是指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內的排污單位,具體劃定根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執行。